安徽无为市取消两年限售+限价松动 政办【2020】10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无各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电线电缆产业园)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芜湖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城乡建设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办【2020】5号)、《无为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七条政策意见》(无政【2020】5号)、《无为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状大的实施意见》(无政【2018】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理金融信贷需求。根据国家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持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住房金融服务,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优先支持居民首次自住购房信贷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受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予以及时发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积极争取展期、利率调减、还款周期延长等措施,保障企业平稳过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无为市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公积金中心)
二、加大税费支持力度。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或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屋中介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完善建筑业扶持政策,兑现奖补资金。
1、支持和鼓励建筑业企业购买和建设办公用房,发挥总部经济效益,凡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市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本市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在无城规划区新出让地块购买商务办公用房作为总部的,市财政按购买面积以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选择自建办公用房的按(无政【2018】40号)文件执行,不重复奖励。
2、鼓励外地大型建筑企业与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我市相应工程项目建设。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时,对本市建筑企业与外地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的给予加分(不少于1分),在招标文件企业业绩荣誉评审中列入。
3、支持我市注册的具有良好信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优先承接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外)。
4、奖励政策每年兑现一次,涉及税收财政扶持奖励的,依据实际申报情况,可按每季度兑现一次。企业所有获得的奖励和补助不超过该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兑现奖励政策资金按市、镇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5、落实市政府促进房地产发展和建筑业扶持政策,兑现购房补助和支持建筑业发展的各类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四、顺延开竣工验收和交付期限。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疫情期间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合同双方依据疫情影响情况合理顺延交付期限。(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取消商品住房限售政策。为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取消(无政【2017】42号)文件中关于“居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须在取得产权证2年后方可转让”的规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六、完善商品房项目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楼盘实际情况,按幢销售。开发项目在达到形象进度正负零时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其中4层及以下纯商办类项目完成基槽验收节点即可申请),预售资金纳入重点监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七、调整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引导房地产企业实事求是申报价格备案,对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格8%以上的,需重新办理价格申报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八、容缺办理开工项目手续。疫情防控期间,需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政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缴纳时间自市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缴纳情况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履约监管。
1、已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竞得人商议通过邮寄、快递等不接触方式进行。
2、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后30日内,受让人必须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出让成交后一年内缴清(若提前申领预售许可证的须在申领前缴清,具体见土地出让公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十、合理延长合同工期,按时支付工程款。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由合同双方依法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预付工程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一、做好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各施工单位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为及时纳入行业信用管理。施工单位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给予良好行为信用加分。对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市范围内通报,依法从重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扣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二、调整和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
1.将防疫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税金等纳入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范围,待疫情结束后在一般监管资金中扣除。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后,可向监管机构申请终止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预售资金监管,不须提交“施工单位出具未欠工程款证明”材料。
3.对具有一级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银行保函方式置换未到工程支付节点所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函由国有商业银行开具。其他资质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三、其他有关财政、金融、减免缓缴税款、缓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稳岗、降低要素成本、减免企业租金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安徽省、芜湖市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本意见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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