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违法行为人张某贤(郏县安良镇人)酒后在郏县段沟村卫生室与村医发生矛盾,对医生进行谩骂殴打,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对其行政拘留10日。
1月24日,违法行为人薛某飞(男,28岁,郏县茨芭镇人)从郑州返回郏县途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称其是从武汉偷跑回家的,造成人员恐慌,扰乱公共秩序。薛某飞到案后,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郏县公安局已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月26日,违法行为人王某和(男,汉族,郏县薛店镇人)在郏县冢王西村微信群内发布语音辱骂村干部,扰乱正常疫情防控工作。王某和到案后,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月27日,郏县公安局依法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
1月26日,因不满镇政府设立疫情防控卡点,郏县冢头镇柿园村村民魏某杰在村南卡点辱骂村干部。当天下午,其又和于某亭在酒后前往卡点辱骂并殴打卡点执勤干部。魏某杰、于某亭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当天,郏县公安局依法对魏某杰、于某亭予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
1月27日,郏县堂街镇石桥店村村民马某安酒后在村子里四处走动、撒酒疯,引起群众围观,且不听人劝阻,并辱骂村干部,郏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5日。
1月29日,违法行为人郭某战(郏县安良镇人)酒后行至安良镇岩郭村东疫情卡点时,无故将卡点桌子掀翻,砸毁温度计等检查用品,并将工作人员停于路边的三轮车掀翻,严重影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1月30日,郏县公安局依法对郭某战予以行政拘留15日。
1月30日,违法行为人李某(女,49岁,郏县茨芭镇人)驾车至汝州看病,行至刘洼村疫情防控卡点时,与执勤工作人员刘某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殴打。李某到案后,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当天,郏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和罚款。
1月30日,违法行为人郭某超(男,39岁)酒后来到郏县李口镇闫集村疫情防控卡点,因不满劝阻,对卡点工作人员侮辱谩骂。郭某超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月31日,郏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5日。
1月31日,违法行为人高某现(男,58岁,郏县白庙乡人)因与从郑州返乡的儿子高某锋接触,被要求居家隔离。但高某现不按规定居家隔离,在村中闲逛,村干部发现后对其进行劝阻并要求其回家,其不仅拒不听从告诫,还动手打伤村干部。高某现到案后,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月31日,郏县公安局依法对高某现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
1月31日,郏县安良派出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苗楼村村民张某娃无视政府决定,不听工作人员劝阻,让他人在自家聚集打麻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郏县公安局对其予以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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