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某某,男,1993年出生,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崔某某等人在绥德县永乐大道A9酒吧一包间聚会喝酒,期间一起喝酒的董某某二人离开包间,来到酒吧大厅卡座上喝酒拉话时,与酒吧老板李某某因纠纷发生争吵。
许某某、崔某某等人听到争吵后从包间出来,许某某在前、崔某某在后直接冲到吧台用拳脚和酒瓶将李某某打倒在吧台角落内、延某某将许某某、崔某某等人拉开后,崔某某、许某某又扑上去用酒瓶和脚踢踏李某某,致李某某头脸等部位受伤。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致李某某多处头皮裂伤属于轻伤二级、致李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许某某、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已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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