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林某妻子姚某为情人关系。2019年2月左右,苏某在姚某家附近租房与其同居。同年4月27日晚上,林某与妻子姚某因家务事发生争吵引发双方扭打。随后,姚某将丈夫林某打人的事情用微信告知苏某,并约定在附近的一家麻辣烫店见面。之后,苏某与姚某相约到一个朋友家呆了一个多小时。接着,苏某与姚某回到出租房,苏某进入出租房后即刻出来朝姚某家走去。当日凌晨2时左右,苏某来到姚某家门前,敲开房门,拿刀朝开门的林某砍去,林某用左手抵挡受伤,苏某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林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4月28日,苏某被抓获。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家属代为支付医药费和赔偿其他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与林某妻子同居,破坏被害人家庭,持凶器到被害人家中实施伤害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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