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刚刚,鹰网事资讯了解到上海男子不满财产分配拒葬母亲。 父母为减轻子女负担提前买好合葬墓地,没想到儿子因不满遗产分配方案大闹葬礼,拒绝让老人入土为安。女儿们无奈诉至法院。
父母为减轻子女负担提前买好墓地, 男子因母亲将房产留给三姐妹, 心生不满大闹葬礼,拒绝将母亲落葬长达7个月 男子不满遗产分配,要求三姐妹放弃遗产继承未果后,拒绝将离世母亲落葬长达7个。就冲它这行为,不给是正确的[赞][赞][赞]看到儿子现在的做法,就明白老母亲为什么要把房产留给3个女儿了!儿子够好,就不会延时安葬。女儿够好,不会为了50平的老房子跟儿子僵持。难道都不能互相让一步吗?入土为安!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应当妥善安葬、安置父母的遗体或骨灰,此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应纳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范畴。王林作为人子,因父母遗产分配问题,拒绝为母亲办理下葬,并以此相挟,不仅侵害了其母亲享有的墓地使用权,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入土为安系人伦之大事,相较遗产之纠葛,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墓穴的购买者不得转让墓穴,墓穴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墓穴作为一种特殊物品,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本案中,根据墓穴证书可以明确得知陈阿姨是系争墓穴的使用权人,故安排陈阿姨落葬是符合墓地购买合同的约定的。
法官表示,因墓地使用权的行使时间客观上发生于权利人陈阿姨死亡之后,故权利人陈阿姨实际上已无法自己行使该权利。按照公序良俗和我国的民族传统,在陈阿姨亡故后,三原告作为其女儿,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这也体现了对死者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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